释义 |
法律主观: 1、 交通事故 确实造成当事人的人身伤害,如果当事人对肇事者达成的“私了”协议的内容存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2、实践中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所谓的“私了”协议,不属于 人民调解 的性质,也不是 诉讼 程序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反悔或已经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受理。但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其间的 债权债务 关系已经因履行终了而消灭,如无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即“私了”;二是通过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通常“私了”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不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事故当事人的首选。实践中,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私了”后又反悔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达成协议后又出现新的损失而反悔;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立马就反悔;三是达成协议后一方迟迟不履行协议。 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不一定非得要报警处理,若是满足规定的条件,那么也是允许当事人私了解决。当然,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也是可以请求交警进行调解。而事故中产生纠纷的话,多半也是因为赔偿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这个时候该怎么赔偿伤者,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包括伤害情况、事故责任等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