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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救济途径有哪些
释义
    1、行政强制执行中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部分,由于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所以此种执行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可以适用申诉或赔偿程序以作救济。
    2、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的。
    行政强制执行是由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法是法律而不是法规,一定要弄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一般在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则相关单位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但是由于当事人自身条件不允许所造成的拒不履行,则案件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
    一、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行如何规定的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决定的当事人,强制履行义务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催告义务,催告后仍然不履行的,才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二、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由谁执行
    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它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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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6 3: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