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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诉讼解散,被告是否有权解散其他股东
释义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遇到严重困难,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且继续存续将导致股东利益重大损失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超过10%的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如果公司因为该法第18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而解散,应在解散原因出现后的15天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进行清算工作。
    法律分析
    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应当为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拓展延伸
    被告在公司诉讼中主张解散其他股东的权利是否合法?
    在公司诉讼中,被告主张解散其他股东的权利是否合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规,被告可能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才能行使解散权。首先,被告必须能够证明其他股东的行为或决策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其次,被告需要证明已经尽力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但仍无法达成一致。此外,被告还需要证明解散其他股东是合理且合法的最后手段,且符合公司治理原则。最后,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审慎评估被告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在公司诉讼中主张解散其他股东的权利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公司解散的诉讼,被告应当为公司。被告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此外,被告还需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在公司诉讼中,被告主张解散其他股东的权利是否合法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在公司诉讼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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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0 1: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