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键差异 |
释义 |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在主体性质、报酬原则、主体待遇、雇主义务、合同内容任意性和法律调整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动合同涉及行政隶属关系,按劳分配原则确定报酬,劳动者享有保险福利待遇,雇主有强制义务,合同内容受法律规定限制;而劳务合同仅涉及经济关系,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务者通常只获得劳动报酬,雇主义务较少,合同内容较为自由。两种合同受不同法律调整。 法律分析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1、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2、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雇主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5、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6、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结语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主体性质、报酬原则、待遇、雇主义务、合同内容任意性和法律调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劳务合同强调双方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劳动合同除经济关系外还涉及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报酬按市场原则协商确定,而劳动合同的报酬按劳分配原则规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受保险、福利待遇,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合同雇主有法定义务,而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由法律明确规定,而劳务合同则由双方自由协商。劳务合同主要受民法、经济法调整,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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