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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几项法定条件
释义
    1、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区分同类产品的来源;
    2、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商标权、著作权等)相冲突;
    3、不得违反我国商标法第10、11条的相关规定。详见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不同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局核准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核准使用在先的商标;在后的商标申请均由商标局驳回。
    一、商标无效宣告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例如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这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恶意注册。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有:
    (1)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商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律害的;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标进行注册的;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
    (三)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二、广东商标注册的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2、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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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5: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