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创立所需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及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合伙人数量、资格证明、合伙协议、出资确认书、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等。同时,还提到了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提交的文件,如职业资格证明等。最后,建议在准备材料后委托专业人员协助处理。 法律分析 一、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八)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九)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十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公司的设立有类似的地方,在所有的申请文件都准备好之后,也是通过工商机关审批而获批成立,但仍然有许多不同的地方,特别是第一次设立合伙的经常会感觉有点摸不着头脑。为了能够顺利的设立合伙企业,建议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协助处理。 结语 合伙企业设立需要满足多个条件,包括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等。设立合伙企业时,还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如《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合伙协议》、《出资确认书》等。为了确保设立顺利,建议委托专业人员协助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六条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二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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