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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什么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释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法可依,除本法有关规定外,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在事故调查阶段,根据事故等级由国务院或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事故处理阶段,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及时作出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无论是发生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还是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对事故调查进行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涉。否则,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在事故调查环节,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比如,在事故调查组组成过程中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的过程,包括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作伪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为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等;阻挠和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等。在事故处理环节,则主要表现为拒不服从有关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阻挠和干涉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等。对阻挠、干涉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主要是为了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公正、独立、顺利地进行。但前提是事故调查是依法进行的。如果事故调查组及其人员不依法调查处理,比如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不合法,事故调查的程序不合法,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借事故调查之名,超出调查职权范围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刁难甚至提出非法要求等,受调查的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并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政府和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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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31 11: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