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盗窃的立案标准 |
释义 | 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首次对媒体公布《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2年5月1日开始实行。《意见》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8种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均有所提高,湖南省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从此前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则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则从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湖南: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一、盗窃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二万元;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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