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释义 | 简述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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