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裁判要旨 土地转让协议中关于税款负担条款,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该约定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约定税款具体由谁来负担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情简介 一、2011年2月,巴州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盛公司”)与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京中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银盛公司将某商业用地转让给京中公司,土地转让所发生的所有税金由京中公司承担。 二、2011年7月,双方签订《土地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土地转让所发生的所有税金由京中公司承担”是指:除京中公司应承担的税金外,还包括契税及银盛公司应交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税金。在京中公司办理土地过户前,应将上述税金打入银盛公司账户。 三、银盛公司以京中公司欠付转让费及其他费用为由,向巴音郭楞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请京中公司支付土地转让费及其他费用(包括银盛公司已垫付的税费),巴音郭楞州中院判决支持了银盛公司的诉求。 四、京中公司不服巴音郭楞州中院判决,向新疆高院提起上诉,新疆高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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