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授权与驳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于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经过修改后符合条件的做出授权的决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权条件的应当予以驳回。 6.对驳回专利申请的法律救济 专利复审。 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请求人陈述意见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则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诉讼。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