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欠工资不给一直拖的情况,可以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监察部门会根据投诉的情况进行审查,或者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让企业的管理者支付自己的工资。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投诉的时候要收集相关证据。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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