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疾病是否可以通过就诊记录证明不是“既往病史”? |
释义 | 法律分析:就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患者是否曾经患有某种疾病,但是否属于“既往病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以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违法行为为根据,酌情考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否已经尽到保密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认定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窃取、非法提供或者故意篡改、损毁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和数据。” 综上,就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精神疾病是否为“既往病史”,但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医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和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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