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法律问题研究 |
释义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应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为依据。具体要求包括:有户籍登记或曾有户籍关系、生活在该组织、对该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仅以户口来确定成员资格是片面的,需要考虑历史发展和现实情况。 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拓展延伸 民法典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制度探讨 《民法典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制度探讨》是对民法典中关于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一项探讨。在这个研究中,我们将重点关注民法典对于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探讨其法律制度的构建和运行机制。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条文、判例以及学术观点,我们将探索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改进建议。本研究旨在为完善民法典中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以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平正义。 结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应遵循生活在该组织和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具体条件包括有户籍登记或曾有户籍关系、生活在该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仅以户口来决定成员资格会忽视历史和现实,不够公平。《民法典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制度探讨》研究了相关规定,提出解决方案和改进建议,旨在完善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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