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等等。     法律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