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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释义
    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6条、37条、第40条、47条、159条、第160条等规定,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限制作出明确规定;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二、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即犯罪嫌疑人因何罪嫌疑,侦查机关应当告知;三、为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四、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五、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七、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八、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九、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十、侦查机关将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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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1 6:4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