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籍证明不可以异地开。 户籍证明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由当事人本人回所在地办理的,不需要手续,可以直接开具。如果当事人不能回所在地,可以委托其同一户口本上的家人,携带户口本及其本人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户籍证明,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一般常住居民凭户口本可对外办理各项事宜。 户籍证明的落户流程:居民、职工家属“农转非”由本人持以下证件办理: 1、落户申请书; 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户籍证明形式: 我市XX社区XX楼XX号居民张三,男,汉族,1999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 特此证明! 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盖章) 2010年3月2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