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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失犯罪怎样认定的
释义
    1、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
    正确的方法是,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2、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
    结果严重就千方百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3、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
    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_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会计过失犯罪是否可以从事评估业务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一条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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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0 3:2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