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当事人想起诉离婚的,第一步是确认好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有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被监禁的等。
 一、女方是是外省的,是否可以在女方出生地进行起诉离婚
 如起诉离婚的,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女方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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