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
| 释义 | 1、适用范围 仅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代位求偿的范围不超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若第三人系被保险人之家庭成员或者组成成员,仅限于第三人故意时才有求偿权。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效力 保险人在已经支付的保险金限额范围内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驶保险代位求偿权;代为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3、代位求偿权的三个重要规则 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权利的,保险人免除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权利的,该放弃行为无效;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人不能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请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一、为什么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的标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额度也是可以确定的。因此,财产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保险人在进行赔偿后,就在赔偿限额内取得了对该保险标的的权利,因为财产权利是可以转移的。 2、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3、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因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二、保险公司向肇事者追偿有时间限制吗 有,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个对价,则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3、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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