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无偿保管人具有重大过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释义 | 2003年4月7日,占某租用柳某货车去合肥装果冻,柳某叫其妻侄邵某同去。4月8日上午11时到达合肥市,午饭后,占某将钱包(内有现金四万七千元)交给柳某,并叮嘱柳某说:“包内有好多钱,睡觉时要放在枕头底下”。柳某答应后,接过占某的钱包。占某就同邵某去市场。柳某就去车内睡觉,睡了一会儿,由于车内好热,柳某便先用外衣把钱包裹住,再用被子包好放在车上,锁好车门去厂值班室睡觉去了。不到一小时,邵某回来,叫柳某拿车钥匙,在柳某未理睬的情况下,直接从柳某兜内拿走车钥匙。不久,占某回来叫柳某去市场拉货,当打开车门时,发现钱包不见了,车钥匙丢在车内。邵某外逃一直未归。 [分歧] 对该案保管人柳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柳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柳某好心为占某保管钱包,并且是无偿保管,在他睡觉的时候钱包被偷走,属意外事件,柳某无过错,为此,钱包被偷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占某本人承担,柳某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柳某与占某分担责任。理由是:柳某知道邵某曾有偷窃行为,而对其疏于警觉,让邵某偷窃得逞,对此柳某存在过错,可柳某是义务保管,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不妥,占某也应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柳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柳某为占某保管钱包虽属无偿保管,但柳某对钱包的灭失具有重大过失,故柳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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