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在处理毒品犯罪时,什么是合法证据? |
| 释义 | 法律分析: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证据的真实性,我国法律规定以下为合法证据:1.口供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罪认罚等自愿口供;2.物证证据,即犯罪现场查获的毒品、毒品生产工具等物品;3.书证证据,即书面文档或电子记录的证据;4.鉴定证据,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毒品或毒品成分的检测报告等;5.证人证言,即对犯罪事实有知情的人提供的证言;6.视听证据,即通过录像、录音、摄影等方式获取的证据。除此之外,其他非法证据包括酷刑逼供、假证伪证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自愿作出的口供,经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核实无误后,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明知是毒品罪案件中的嫌疑人,为其隐瞒不报或者提供条件,或者为其驾驶、运输或者提供场所,情节严重的,应当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操守和鉴定标准,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十二条:证据应当是合法的,不得使用酷刑、刑讯逼供所得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通过视听记录的证据,可以作为判决的证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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