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局手机信息采集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采集内容为短信,通话记录,电话本等。信息采集是属于人员信息提取,用于充实人员信息资料库,为破案找线索之用。 提取内容如下: 1、人员身份确认(核实户籍资料)。 2、指纹提取。 3、手机信息提取。 4、DNA采集(有唾液提取、血液提取等)。 5、有交通工具的排查是否属嫌疑车辆。(有吸毒嫌疑的要进行尿液检验)。 提取信息主要针对在巡逻中发现的无法出示身份证或行迹可以人员,对破获辖区内的案件提供有用的线索。被提取人不会留下案底(没做违法的事情),排除嫌疑后就可以回家,性质属于详细登记而以,所以不用担心。 另外派出所对被提取对象有保密义务,这点打可以放心。 信息采集的原则: 1、可靠性原则,信息采集可靠性原则是指采集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对象或环境所产生的,必须保证信息来源是可靠的,必须保证采集的信息能反映真实的状况,可靠性原则是信息采集的基础。 2、完整性原则,信息采集完整性是指采集的信息在内容上必须完整无缺,信息采集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要求,采集反映事物全貌的信息,完整性原则是信息利用的基础。 3、实时性原则,信息采集的实时性是指能及时获取所需的信息,一般有三层含义:一是指信息自发生到被采集的时间间隔,间隔越短就越及时,最快的是信息采集与信息发生同步;二是指在企业或组织执行某一任务急需某一信息时能够很快采集到该信息,谓之及时;三是指采集某一任务所需的全部信息所花去的时间,花的时间越少谓之越快。实时性原则保证信息采集的时效。 4、准确性原则,准确性原则是指采集到的信息与应用目标和工作需求的关联程度比较高,采集到信息的表达是无误的,是属于采集目的范畴之内的,相对于企业或组织自身来说具有适用性,是有价值的。关联程度越高,适应性越强,就越准确。准确性原则保证信息采集的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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