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按照份额享有和承担。 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各自的老人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或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债权来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一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