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人离婚诉讼应在哪个法院起诉? |
释义 | 夫妻一方为军人时,离婚诉讼的管辖权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区分:夫妻双方都是军人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非军人时,根据不同情况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军人为文职人员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如果夫妻有一方为军人的,原告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夫妻双方是否都是军人进行分别规定: 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另外一方为非军人的: 1、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非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人员(参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非军人住所地管辖。 拓展延伸 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确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该法,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首先,根据被告的住所或者常住地,如果被告是军人,通常应该选择其驻扎部队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其次,根据离婚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金额,如果涉及财产分割等重大纠纷,应选择相应级别的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选择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因此,在军人离婚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是非常重要的。 结语 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常住地确定。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军人,则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则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管辖法院。对于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根据军人是否为文职军人来确定管辖法院。在军人离婚案件中,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非常重要,具体情况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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