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载人数扣分标准 |
释义 | 超载超限新规定的扣分标准、罚款标准和管辖地确定。机动车驾驶人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将被扣分,扣分标准根据载人、载货超过核定数量的程度而定。罚款标准根据超载超限的情况和违法行为进行划分。交通事故的管辖地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若有争议则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法律分析 一、超载超限新规定的扣分标准是怎样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二、超载的罚款标准怎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超载发生交通事故怎么确定管辖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超载超限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扣分和罚款处罚。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将一次记12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将一次记6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将一次记6分。罚款标准方面,超载超限行为将会面临不同的罚款金额,具体根据违法情况而定。此外,对于超载发生的交通事故,管辖地将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决定。如有管辖权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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