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非转农”条件 1.在城镇没有固定职业和居所的,跟随父母在农村生活的未婚人员。 2.由于就读大中专院校或者技校而将户口“农转非”的,毕业后若没有合适工作回原籍的毕业生。 3.在城镇没有固定职业,在农村有分配好的宅基地并能建造好房子和登记有门牌,并在农村生活居住的本人、配偶及未婚的子女。 4.夫妻中有一方是农业户口,若是非农业户口房在城镇并无稳定的职业并且在农村生活的。 5.已经挂牌“村改居”的村委会,一律不可办理”非转农“的户口迁回。 6.在原征地办理了就地”农转非“,若如今户口和本人均还在农村生活的人员,方可“非转农”。 7.已经有规划好”村改居“但还没有挂牌的村委会,以上符合 (3)、 (6)项不可办理户口迁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