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 原告不出庭 或中途退庭 按撤诉处理 ,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 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 债权人起诉 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 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