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金融机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 |
释义 | 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入室盗窃案判几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3、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入室去盗窃属于情节严重。 二、盗窃未遂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往往存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1、第一种观点,“数额较大”说。盗窃未遂构成盗窃罪的标准是以被盗物的数额是否较大作为划分依据。其理由,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即构成盗窃罪,这里“数额较大”并未限定是行为人实际窃取的数额,盗窃罪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构成犯罪的数额只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而非有两个不同的犯罪数额标准。 2、第二种观点,“特定目标”说。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盗窃罪取决于特定的盗窃目标。其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依此规定,盗窃未遂定罪处罚的只有两种情况,即盗窃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行为人盗窃未遂,如果数额在“巨大”以下并且不以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不得定罪处罚。 3、第三种观点,“情节严重”说。依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未遂须具备“情节严重”才应定罪处罚,否则不构成盗窃罪。该解释明确规定“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已排斥“数额较大”情况下的盗窃未遂构成犯罪的情形,显然盗窃未遂如果数额较大不得定罪处刑。此处,该解释中的“情节严重”并不仅仅限于“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这儿采用的是一种简单列举式而不是概括列举式,对于盗窃金融机构或者国家珍稀植物等,即使未遂,同样属“情节严重”,亦应定罪处刑。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不是取决于盗窃的特定目标,而关键取决于盗窃未遂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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