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规定如下: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