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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期内的沉默是否视为承诺购买?
释义
    民法典规定试用期满后的沉默,视为承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可以在试用期内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试用期限届满后,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一、一物多卖合同的应怎么处理
    一物多卖的情形下,如果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将标的物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而后再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
    此时,出卖人对标的物已无处分权,虽然后成立的买卖合同有效的,但因存在欺诈,后买受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或后买受人也可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如果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未将标的物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而后再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此时先后两份合同均有效,则按一下方式确定履行原则:
    1、均未交付的,履行先付价款的合同;
    2、均未交付的,也均未付价款的,履行成立在先的合同。
    二、租客优先购买权期限有什么规定
    租客优先购买权期限的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出租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自行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
    承租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将失去优先购买权。因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可以是5日和15日。承租人要购买租赁房屋,必须注意时间节点,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明确表示。
    三、试用合同现效期内产生损失如何赔偿
    对这一问题,要考察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我国《民法典》采用交付主义;
    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规定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由买受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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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9 16: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