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载体形态、内容简介、合作双方名称、基本情况、合作方式等,并附拟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有关文字内容、图片等材料;(二)合作意向书;(三)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风险提示: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在该电子出版物出版30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