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冲突优先用哪个 |
释义 |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结合具体工程事实上,经商量达到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增加或修改。合同履行中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商定。如果专用条款无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 一、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包含有什么 根据分类方法不同,免责条款包括下列几种: 1.根据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可分为绝对无效的免责条款、相对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有效的免责条款; 2.根据免责条款排除责任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完全免责条款和限制免责条款; 3.根据免责条款的受要约人可否要求修改或提出反要约,可分为可协商的免责条款与不可协商的免责条款; 4.根据免责条款排除责任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排除合同责任的免责条款和排除侵犯责任的免责条款。 二、工程合同中的主要当事人有哪些? 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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