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方在离婚诉讼中不出席,如何维权?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意见的原则,代理人无法完全了解案件事实。原告未能履行出庭义务可能导致撤诉处理。离婚案件涉及婚姻关系解除和家庭矛盾化解,我国法律对此持审慎态度。双方必须到庭商议关键事宜,原告必须出庭说明起诉原因。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也会判决离婚,但抚养权和财产问题需另行处理。 法律分析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以外,仍然要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离婚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原则,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出庭应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仅由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 同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原告在经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结合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签收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如果确实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处理。没有特殊情况或者有特殊情况而事先又未提出书面意见,那么可以按撤诉处理。 离婚案件是身份关系的变更之诉,它不仅关系到婚姻关系的存废,而且涉及家庭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所持的态度是审慎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比较慎重,因此坊间也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之语。这是立法和司法的态度,具体到一件离婚案件中,婚姻关系的解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但是,原被告感情状况如何,是否有感情基础,除了原被告自己外,包括诉讼代理人在内的第三人是无法完全知晓的。从常理来看,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是不能等同的两个身份概念,委托代理人所掌握的情况大量来自于委托人的一面之词,无法对真正情况作全面的了解,如果没有原告本人的陈述,代理人根本无法就具体事实来陈述和发言,那么案件事实也就很难查清。 同时,从原告的角度来说,作为诉讼的发起方,本应积极准备诉讼,方便法院查明事实早日裁判。但在开庭之前不说明无法参加诉讼的客观事由,开庭之日也不积极履行出庭应诉之义务,其行为是一种消极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按自动撤诉处理就是要让原告担负这份责任。 在起诉案件之中。原告无论如何都需要进行出庭,因为原告要说明清楚为何要起诉被告,除非是向法院申请,有代理人来进行回答相应的问题。其次,在进行离婚案件的时候,双方必须到场对一些关键事宜进行商议。即使原告到场,被告不到场。法院也会判决离婚,但关于抚养权和共同财产的问题,不会自行处理。 结语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中,除非当事人不能表达自己意思,否则双方当事人仍需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即使有诉讼代理人存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该条规定,出庭应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仅由诉讼代理人代理。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原告在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按撤诉处理。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到庭参与对于解决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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