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电子文本视为书面形式,合同应包括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可参照示范文本订立。 法律分析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根据第470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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