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的清偿顺序 |
释义 |
同一个动产,设立了多个抵押权、质权的,统一按抵押权登记时间(不是抵押权设立时间)和质权设立的时间(交付动产时间)顺序清偿。当抵押权先于质权设立,那么抵押人优先于质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一、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规则 (一)同一动产上存在数个抵押权的: 1、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2、登记过的抵押权存在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 3、没有登记的两个以上的,均为最后顺位,且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说明:上述规则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和九民纪要第六十四条,将“登记日”以常识性方式作为计量单位,即早上登记或下午登记均为抵押权同一时间登记,不在法条中指明. (三)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清偿顺序以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以公示为准:登记和交付,交付指占有改定、现实交付、指示交付、简单交付。) 例:3月1日,钟某将自己的车抵押给甲,未办理抵押登记; 4月1日,钟某将车出质给乙,完成交付; 5月1日,钟某将车抵押给丙,办理了抵押登记; 结论:各动产实现的担保物权顺位是:乙的质权>丙的登记动产抵押权>甲的未登记动产抵押权。 二、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留置权上设立质权的,留置权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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