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