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拆迁动员大会上确定了评估机构之后,估价行动基本上就算开始了,进行房屋估价第一步就是需要到拆迁当事人处取得资料,包括涉及房产证、土地证或者关于房屋的其他一些资料。在摸清房屋的具体情况后,评估机构就要进行现场查看,对这个房屋的总体构架进行一番了解。“比如我们需要关心这个房屋的区位状况,坐落在什么地方,它的结构,大概什么年代修建的,现在的使用用途,然后关心它的装修情况。”对于房屋价值的评估,不是凭空而来的,是公正客观的反映同时间同结构同类型同用途同区域的二手房的市场价格,这个价格是政策规定作为双方补赔偿的依据,最终是补偿的核心部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