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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黑龙省最低生活标准
释义
    一、黑龙省最低生活标准
    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556元/人月提高到57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900元/人年提高到4017元/人年全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5420元/人年提高到16828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0800元/人年提高到11780元/人年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8424元/人年提高到9134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5892元/人年提高到6394元/人年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二、黑龙江低保申请条件
    1、凡持有黑龙江省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并在同一户口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虽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不务正业及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三)将所承包的土地抛荒的;
    (四)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1年以上的(在校学生除外);
    (五)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自救条件,而不采取措施自救的;
    (六)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4、农村低保标准由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用等费用,结合当地的财力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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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0 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