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第十一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第十二条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3、第十三条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一、税票可以买卖吗 税票不可以进行买卖。税票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证明,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税票就跟日常交易中付给对方货款要求其提供发票或有效凭证一样,是履行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最直接证据,是法定必须提供的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二、车船税如何收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1、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2、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3、机动车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4、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5、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不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6、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 7、拖轮计算标准可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的5折计算。 8、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