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驾驶证扣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6、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