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如何减轻风险? |
释义 | 担保人免责条件及期限:一、免责条件包括主合同变更、担保合同无效、受诱骗或胁迫、超过诉讼时效等;二、担保期限根据合同约定或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人可要求保证期满后六个月内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未通知保证人的债权转让对其无效。 法律分析 一、作为担保人怎样免责 1、作为担保人可以在具备下列情形时免责:主合同内容变更;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保证合同未成立;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超过保证期限;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担保期限有多长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延伸 担保责任降低的有效策略 担保责任降低的有效策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首先,担保人可以与借款人达成协议,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范围和限制,例如限定担保金额或期限。其次,担保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抵押物或担保品,以降低自身承担风险的可能性。此外,担保人还可以选择与其他担保人共同担保,分散风险并减轻个人责任。此外,担保人应定期监控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担保责任的扩大。最后,担保人还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担保责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综上所述,通过合理的协议约定、充足的担保物品、共同担保、监控借款人还款和法律咨询等策略,担保责任可以得到降低和控制。 结语 担保责任可以通过合理的协议约定、充足的担保物品、共同担保、监控借款人还款和法律咨询等策略得到降低和控制。担保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责,如主合同变更、担保合同无效等。担保期限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担保责任的有效策略有助于减轻个人风险,如明确约定担保责任范围、要求充足的抵押物或担保品等。专业法律咨询也是确保担保责任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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