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是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吗?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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