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严禁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携带危化品。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依据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按物理、健康或环境危险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理化危险包括爆炸物、易燃物等; 2、健康危险包括急性毒性、各器官吸收毒性等; 3、环境危险包括危害水生环境。以下多种易制毒化学品受控制,所以必须在公安局备案: (1)麻黄碱; (2)新碱; (3)麦角胺; (4)麦角酸; (5)1-苯基-2-丙酮; (6)伪麻黄碱;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9)胡醛; (10)黄樟脑; (11)异黄樟脑; (12)醋酸酐; (13)丙酮; (14)邻氨苯基甲酸; (15)乙醚; (16)苯乙酸; (17)哌啶; (18)甲基乙基酮; (19)甲苯20.高锰酸钾; (21)硫酸; (22)盐酸; (23)三氯甲烷; (24)氯化铵; (25)亚砜; (26)硫酸钡; (27)氯化钯; (28)醋酸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