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合同自动解除的效力问题 |
释义 | 约定合同自动解除有效,根据民法典第143条,需满足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可解除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目的、明示或默示毁约、债务人迟延履行、违约致无法实现目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方式可由双方协商一致或享有法定解除权。例如,一方违约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法律分析 一、约定合同自动解除是否有效? 约定合同自动解除一般在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合同的解除在当代中国是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解除合同,还有一种方式是法定解除,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特定情形,此时享有法定解除权。比如其中一方当事人违约,不履行合同当中的义务,另外一方当事人就相应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合同的自动解除通常是有效的,前提是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并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或法定解除的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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