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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散乱污企业怎么取缔程序?
释义
    散乱污企业取缔程序:环保行政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法院确认;清算分配;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法院确认;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根据《环境保护法》依法处罚违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情节可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分析
    一、散乱污企业怎么取缔程序?
    1、环保行政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议。
    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成立清算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了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之外,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4、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5、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7、清算分配
    公司财产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8、制定清算报告,报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9、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二、法律依据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的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结语
    散乱污企业取缔程序包括:环保行政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议,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相关机构确认,进行清算分配,制定清算报告并报相关机构确认,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依据《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受到罚款等处罚,如拒不改正,可连续处罚。地方性法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可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严重情况下可报经批准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三十六条 乡镇企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乡镇企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乡镇企业不得采用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严重污染环境的,必须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闭、停产或者转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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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2 3:3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