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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经认定的事故责任如何界定?
释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包括保险公司无过错责任、机动车间过错责任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并存。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可主张减轻责任。减轻责任需同时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而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人民法院可根据基本事实划定交通事故各方在赔偿中的责任。
    法律分析
    审判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大致有三种情形,一是机动车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二是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三是因交通事故而造成或引发的其他财产、物或间接损害到人之间的损害。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分别确立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一是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该法第七十六条),即不管是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强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二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相并存的归责原则(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主张减轻责任。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是要求同时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减轻责任也并非全部免责,只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根据以上归责原则,对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案件,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按照不同的归责原则来划定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民事损害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
    结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三种情形,即机动车之间的损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损害以及其他间接损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相并存的归责原则。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机动车驾驶人可主张减轻责任。根据以上归责原则,人民法院可根据基本事实划定各方在民事损害赔偿中的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章 处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六条 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交通警察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当场发还的,应当当场发还并做记录;当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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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4 10: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