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户籍证明异地办理的信息 |
释义 | 户籍证明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可以由当事人本人或其委托的家人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公民身份、保障权益、便利社会活动而设立的。居民身份证应按规定填写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并具备视读和机读功能。公安机关应保密个人信息。 法律分析 户籍证明不可以异地开。户籍证明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由当事人本人回所在地办理的,不需要手续,可以直接开具。如果当事人不能回所在地,可以委托其同一户口本上的家人,携带户口本及其本人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户籍证明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不可异地开具。当事人本人回所在地办理时,无需额外手续,可直接开具。若当事人无法回所在地,可以委托同一户口本上的家人,携带户口本及其本人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公民身份、保障权益并方便社会活动而设立的,具备唯一、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身份证的有效期根据年龄段分为十年、二十年或长期。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保密因办理身份证而获得的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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