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培训贷诈骗:如何实现合法维权? |
释义 | 培训贷套路被骗如何合法维权:与培训机构协商解决,向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或教育部门投诉,报警或起诉。保留证据维护权益。根据《刑法》,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财物所有权,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较大财物,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数额大小,诈骗罪处罚分为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 法律分析 一、培训贷套路被骗如何合法维权 1、可以与培训机构经营者协商解决,尽量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者向当地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教育部门投诉; 3、情况严重的,诈骗金额较大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无论被骗金额多少,首先保留被骗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通信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或汇款记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如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则不是欺诈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罪如何处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1、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语 在面对培训贷套路被骗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合法维权措施。首先,可以与培训机构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当地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或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教育部门投诉。对于情况严重、诈骗金额较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被骗金额多少,保留证据非常重要,如通信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或汇款记录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数额较大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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