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委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人负连带责任。 2、委托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委托人利益的,由委托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